(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市政公用事业、人民防空、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研究拟订住房保障、危房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全市基本建设计划和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制定、组织协调、调度和监督管理;参与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工程标准及标准设计工作。
(四)指导全市建筑活动,主管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开工报告审批、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和建筑市场的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各类建筑门窗生产企业、装换企业、建筑制品企业的资质。
(五)负责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执法检查工作;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勘察设计和劳务合作业务。
(六)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统一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房屋拆迁、城镇住宅建设、城市土地出让转让、房屋大修理基金管理工作。
(七)管理全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城市供水、排水、城市污水处理、城市雕塑、照明、燃气热力、城建监察、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八)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引进、攻关和成果转化、推广;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规划与计划,指导和管理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九)负责全市城市勘察和市政测量工作;参与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制定工作;管理全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十)负责全市工程抗震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十一)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资和财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全市建设系统的职称评定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