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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立项

2022/07/158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项目申报时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县级以上项目法人为县人民政府,乡镇自筹资金项目法人为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应抽派熟悉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业务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组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全力抓好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第八条 县、乡镇两级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项目立项前,县级及其以上土地开发整理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项目申报时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县级以上项目法人为县人民政府,乡镇自筹资金项目法人为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应抽派熟悉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业务和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组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全力抓好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第八条 县、乡镇两级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项目立项前,县级及其以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主要对项目区土壤、水源、生态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投资、新增耕地面积等进行实地踏勘,确保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乡镇自筹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批准同意后才能申请立项。

第十条 申请项目立项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法人单位的申请和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论证意见);

(三)项目踏勘表;

(四)项目实施前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加盖县级土地等级专用章)和村民意见(需2/3以上村民同意);

(五)项目实施两年前所涉及图斑土地登记台帐及其汇总表;

(六)有批准权政府的批准文件(限土地开发项目);

(七)项目投资预算资料,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对项目资金的批复;

(八)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审核意见;

(九)项目实施前土地利用摄像资料(刻光盘)及其他相关资料;

(十)实施前土地利用实测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并附测量单位资质证书;

(十一)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章);

(十三)项目所在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复印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章);

(十四)项目实施2年前所涉及图斑土地利用规划图(复印件,(1/10000标准分幅,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专用章),在现状图上标出项目区位置。

第十一条 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现状测量、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及编制概算。规划设计应在实测的1:2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进行,要求做到方案可行、措施合理。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包括下列材料:

(一)项目规划设计文本和图册(加盖编制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公章,所有图件上应有图签和设计人员签名);

(二)项目概算文本(加盖编制单位和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三)项目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组织国土、财政、建设、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项目概算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文件)。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扩初设计)。实施方案(扩初设计)应在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进行,设计规范按项目涉及相关行业规范执行,预算定额执行相应的工程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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