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项目初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同级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初验,出具项目工程初验报告。初验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第二十七条 经初验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初验报告。
(二)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三)项目竣工报告及相关统计表格等附件;
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附件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四)项目位置图、项目竣工图(不小于1/2000)、项目区前两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和标准分幅地形图(1/10000,复印件),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不小于1/10000,复印件),土地权属界线图或地籍图,图件均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章;
(五)有审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实施前后的土壤检测报告;
(七)工程监理报告;
(八)土地权属调整资料;
(九)项目实施前后5组以上对比照片(必须具有相同的参照物);
(十)项目合同、后续管护协议书等;
(十一)项目招投标资料;
(十二)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财政、农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不按期限整改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指标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按资金来源渠道和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