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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改的决定

2022/07/15206 作者:佚名
导读:(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修改: 二十五、对《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

(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修改:

二十五、对《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转让或者拆分招标代理业务;

“(四)承担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五)违法收取费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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