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修改:
二十五、对《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借自己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转让或者拆分招标代理业务;
“(四)承担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五)违法收取费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