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
三、对《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作出修改
1、在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教育园区”之后增加“各类园区”。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到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表,并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设计条件,编制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开工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审查报告报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按照备案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不擅自变更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开工后十五日内,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及时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工程竣工后九十日内,申请专项验收,未经专项验收的,不投入使用;
“(七)验收不合格的,自愿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3、将第十六条第一项调整为第二项,修改为:“享受国家和省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扶贫和采煤沉陷区易地搬迁等居民住房,以及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免收。”
将第二项调整为第一项,修改为:“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减半收取。”
4、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出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修改为“提供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条件表”。
5、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履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承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
6、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五项和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