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的职责
将塔城地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职责、地区林业局林权登记职责、地区畜牧兽医局草原登记职责、地区水利局水域滩涂养殖登记职责、地区农业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职责(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地区农业局会同地区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划入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不动产登记局)。
(二)调整的职责
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三类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职责,调整修改为依法管理地区权限内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