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地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地理信息的责任。组织拟定地区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地区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地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政策建议,参与地区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区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国土资源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地区国土资源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指导地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地区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地区基础测绘规划、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参与报地区行政公署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负责指导、监督地区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水域等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地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负责指导、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及应用;按照规定权限,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应由地区本级登记造册、核发权利证书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同地区林业部门负责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林地、林木的登记发证;负责地区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培训、资格审核;指导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工作。
(六)承担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实施地区耕地保护和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机制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组织落实土地开发和土地整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听证、发放工作。
(七)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地区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区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地区重大专项土地调查,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八)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地区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制定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国务院和自治区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九)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权限内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组织编制实施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及矿产资源储量,监督管理行政辖区内实施的各类地质勘查项目和各类探矿权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编制矿产资源储量简表年报,指导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十二)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管理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三)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四)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地区土地整治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决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管理,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所辖县(市)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十六)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地区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开展地区土地和矿产资源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七)承办地区行政公署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