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的类型不同,值得注意的事项也有所区别。
(一)房地产买方代理合同
买方代理业务中,经纪人员应为委托人买到最低价格的房地产,或者应在预定的价格下,买到最好的房地产。然而对房地产质量。功能方面的评判标准不可能完全统一,因此,在买方代理合同中,如果能约定经纪人应提供的备选房源数量,则可相应减少经纪纠纷。此外,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由于客户有特定的要求,佣金的标准不能等同于一般经纪合同的标准,应在合同中特别约定。
(二)房地产卖方代理合同
卖方代理业务中,经纪人员的职责是实现标的物业的最高出售价格。但是由于价格越高,出售的难度也越大,对于批量的商品房预(销)售代理来说,销售进度也会有影响。因此,为了避免经纪纠纷,卖方代理合同中应写明有关于交易价格范围、销售时间、销售进度以及不同价格和销售进度下佣金计算标准的条款。在批量的商品房销售代理中,待销的房地产不一定能做到百分之百销完,因此必须事先约定衡量经纪机构完成任务的考核标准——销售面积比例。由于批量化商品房的销售时间较长,佣金有必要分期支付,这就必须约定各期支付的时点或前提条件。商品房预(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广告、售楼处建设费用、样板房装修费等)较多,其投放的时间、数量与销售量有密切关系,因此,也应对上述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安排等事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