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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合同特征

2022/07/15201 作者:佚名
导读:一、房地产经纪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互为对价的关系,是商品交换最为典型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房地产经纪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的代价,而支付相应的代价一方,必须取得相应的利益。这种代价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给付实物或提供劳务。但一方取得的利

一、房地产经纪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互为对价的关系,是商品交换最为典型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房地产经纪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的代价,而支付相应的代价一方,必须取得相应的利益。这种代价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给付实物或提供劳务。但一方取得的利益与对方支付的代价,不要求在经济上、价值上完全相等,只要达到公平合理的程度即可。

三、房地产经纪合同一般为书面形式的合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形式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是否是要式合同,主要是以是否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件为主。因此,从这个意义来讲,房地产经纪合同是一种劳务合同,不是直接表现房地产交易关系的合同,可以是不要式合同。

四、房地产经纪合同主要是从合同

从合同的特点在于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有效为前提。房地产经纪合同作为一种劳务合同,是以房地产交易合同为主合同的,房地产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所担负的义务主要是以促成或承担完成房地产的交易为前提的劳务服务。房地产经纪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从合同,但也不排除有的情况下不要求完成实际交易为前提,而仅提供信息服务,这种情况下,房地产经纪合同就不是从合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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