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合同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以下条件:
1.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首先看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直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其次看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是否有权买卖房地产。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者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除非已经得到代理出售的权利;共有人应在得到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权出卖房地产。买受房地产者也须符合规定,如系单位,应出于特殊需要并得到有权机关的批准才可以购买私有房地产。
2.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情形,以及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为无效民事行为或撤销或变更民事行为。
3.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一有效条件是内容合法条件,体现了房地产买卖行为的合法性特征,包括不违反法律和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两项内容。
不违反法律,是指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不得有与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相抵触的条款,也不得滥用授权性或任意性法律规范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如不得转让未完成规定投资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以贱卖贵买方式转移房地产以逃避破产清算或强制执行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在法律没有规定而国家政策有规定时,违反政策规定的房地产买卖,也属于违法行为。
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有损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和道德风尚,不得有损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凡属法律和国家政策没有规定的场合,都可以运用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准则考察房地产买卖行为的合法性。
4.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且经过房地产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