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转让合同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存在为有效的前提条件
房地产转让合同的转让人对土地并无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转让人的土地使用权是基于其与土地所有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产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转让人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也是确定转让人土地使用权范围的标准。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存在或者无效,转让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就是无权处分,房地产转让合同就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条款仍然适用于房地产转让合同,且必须成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的一部分内容
无论房地产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是谁,也无论经过多少次转让,新的土地使用权人都要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义务。随着房地产转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条件、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随之转移并且应严格执行。如需改变,应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受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的限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这说明,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以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为限。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