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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简介

2022/07/15141 作者:佚名
导读:枞阳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

枞阳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城管部门)是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住建、国土、公安、交运、工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县城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处置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处置核准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征收决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及核定建筑垃圾处置量的图纸资料。

县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六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车辆年检合格证;

(二)配有10辆以上的合格运输车辆,机动保洁车不少于1辆,冲洗车不少于1辆,冲洗设备2套以上;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设备或密闭苫盖装置,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四)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方案;

(五)有与拥有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县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七条县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并将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予以登记。

县城管部门应当将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城管部门申办单车运输卡: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承运合同;

(二)建设单位办理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三)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书。

第九条县城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单车运输卡。建筑垃圾单车运输卡应当记载建筑工地名称、运输企业名称、车牌号、行驶的路线和时间、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等事项。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围墙(围栏),出入口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设有不少于15米硬化路面,场内设有车辆冲洗平台和冲洗设备、过水池、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污水处理排放系统、降尘设备等临时环卫设施设备,并应配备专人进行环境卫生保洁。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系统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卡,并按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有关规定。

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做到平装覆盖、冲洗车辆、净车出场,不得超载运输,不得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止偷倒、乱倒。

运输车辆驶离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前,应冲洗车轮和车厢,做到净车上路。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根据县城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设置,由县城管部门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第十三条各类建设用地、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县城管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县城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利用的信息。

第十四条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企业进行清运。

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并在规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未按运输卡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可并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发生遗撒、泄漏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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