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前期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各级水利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前期工作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分解下达,由财务部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第五条 前期工作经费支出必须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预算执行,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开支。
第六条 前期工作经费预算下达后,各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经本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项目支出的依据。
项目支出预算应详细说明项目的工作内容、实施时间、开支的主要内容、预计支付时间、项目责任人、主要参加人员等,涉及对外委托部分的,还应提供委托合同等。
第七条 因前期工作项目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前期工作经费预算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