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经费按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年度决算。
第十四条 前期工作项目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前期项目成果进行验收,财务、审计部门应参加前期项目的成果验收工作。
对于竣工的前期工作项目,财务部门应按照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编制前期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十五条 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在项目结束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前期工作经费形成的结余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后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有关规定核批。
第十八条 前期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的,前期工作经费一律不得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