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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附则

2022/07/159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涵义是: (一)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 (二)招标人:是指作为项目投资责任者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业主; (三)投标人:是指参与工程任务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咨询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四)中标人:是指最后中标的投标人; (五)招标代理人: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理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招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涵义是:

(一)当事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

(二)招标人:是指作为项目投资责任者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业主;

(三)投标人:是指参与工程任务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咨询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四)中标人:是指最后中标的投标人;

(五)招标代理人: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理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单位。

第三十条 外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参照国际惯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有某些特殊专业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同时按照本办法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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