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对经济责任、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
主要职责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引
(三)华宁县审计局向华宁县人民政府和玉溪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华宁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华宁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华宁县人民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属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华宁县审计局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省、市、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级投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属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县级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华宁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华宁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华宁县审计局按照规定对县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华宁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华宁县审计局组织实施对国家、省、市、县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华宁县审计局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华宁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华宁县审计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