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该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该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该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该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该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该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该公司赔偿损失后,由该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未经该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该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该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该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该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该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该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