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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557 作者:佚名
导读:为了加强对我校工程项目造价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工程造价的审核行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投资的真实、合法,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等建设项目。 第二条 审计范围 (一)工程项目决算在10万元及以上(含自筹)(学校决定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受金额限定)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实施审计。 (二)

为了加强对我校工程项目造价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工程造价的审核行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投资的真实、合法,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等建设项目。

第二条 审计范围

(一)工程项目决算在10万元及以上(含自筹)(学校决定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受金额限定)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实施审计。

(二)工程项目决算总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或造价不足 100 万元,但工程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学校审计部门可以按照《西北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校发(2004)审字01号]的规定实施委托审计。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财务、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

(二)省、市政府有关建筑行业的管理规定;

(三)招投标文件、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合同、索赔报告及其他原始资料;

(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五)学校现行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审计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审计内容

1.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项目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

2.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理,资金是否落实;

3.项目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上级批准的计划或学校确定的规模、标准相符;

4.项目招标、议标、承包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真实、合法,所签合同或协议书中的内容是否全面和切合实际;

5.与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二)工程项目实施中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内容

1.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有无转移、侵占、挪用等问题;

2.变更的内容和程序是否经过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且合法、合规;

3.工程价款结算是否按合同规定及按进度结算,是否有效地执行预算,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4.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及学校相关要求招、议标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质次价高等情况。

(三)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内容

1.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各项资料是否齐全;

2.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3.工程量、材料价格、定额套用、各项取费是否真实、准确、合理、合规;

4.图纸变更、增加投资,手续是否完备;

5.成本核算是否正确、合规,各项支出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投资等问题;

6.项目节余资金情况,包括现金、存款、其它货币资金是否账实相符;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第五条"para" label-module="para">

(一)学校审计部门应参与校内组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议标,对标底拟定程序招标过程进行审计监督。招议标文件、会议纪要报送审计部门备案。

(二)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申请,大型项目须在120日内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审计部门审核,审计部门收齐审核所需资料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安排审计,并在75日内出示审计意见;一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60日内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审计部门审核,审计部门收齐所需资料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安排审计,并在45日内出示审计意见。

(三)被审单位接受审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立项报告或项目设计任务书、工程概(预)算及其审批文件;

2.工程合同、协议书,招(议)标文件等;

3.施工单位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工程预(结)算书及相关的文字说明;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资料;

6.现场施工记录和签证单、工程监理报告等;

7.对于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决算变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10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决算变更在5%以上未超过10%的,由建设单位写出说明,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变更未超过15%由建设单位写出书面说明并经主管校长审批认可;超过15%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程序审定;

8.主要设备、材料等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9.工程决算书;

10.专项工程验收单(验收会议纪要);

11.专项工程报销单;

12.与工程决算有关的其它资料。

(四)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准备完备的审计资料送达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中要经现场勘察、核对工程量、复核,并按国家有关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省、市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文件、有关取费文件等对项目进行审核。

(五)审计终结,审计部门依据项目情况,分别出具审计审核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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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工程项目审计中,由审计部门牵头成立协调小组,对审计项目中存在的争议依据相关规定按以下标准进行协调:

(一)以工程定额规定或意见为准;

(二)以设计人员和建设方负责人签署的意见为准;

(三)对施工现场签证的争议,以现场检测、复查、计算为准;

(四)对其它问题的争议,由施工方、建设方、财务、审计方负责人联席会议商定的意见为准。

第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掌握相应业务知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造价的真实和准确。

第八条"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九条"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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