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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2022/07/1518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不断提高战时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平时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院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与之配套的附属设施,以及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不断提高战时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平时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院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和与之配套的附属设施,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由掩蔽主体工程及配套的出入口通道、地面伪装房、配电房、管理房、进排气竖井、进风排水管道附属设施组成。

第三条 广安市区(包括邓小平故居保护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使用、保护和维护管理,以及该区域范围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人防工程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人防工程建设要着上新时期军事斗争需要,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战备、社会、经济三个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 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分期制定相应的详细规划和落实措施,做到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紧密结合,协调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反空袭防护体系。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区政府及广安开发区管委会、邓小平故居保护区管委会的计划、规划、城建、国土、公安、消防、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应与人防主管部门通力合作,积极配合,共同搞好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人防办公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护的需要和城市整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和配套建设的原则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及附属设施用地,按国防用地实行行政划拨。规划确定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地域,在实施地面、地下建设时,应当预留人民防空工程必需的空间位置。有关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系统的设施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市人防办负责组织修建,所需资金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按国家规定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的,列入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单位迥然不同组织修建和管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修建和管理本单位的人员和物资掩蔽工程。

第十条 鼓励单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外商)投资修建地下商场、停车场等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产权、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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