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及《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规定:
企业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不计入当期损益;使用时,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并计提折旧;属于费用性支出的,应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根据实际使用的金额,从盈余公积专项储备转回未分配利润。涉及所得税会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上述会计处理的变化,视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例】A公司2007年度当年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为5 000万元,提取后的利润总额为10 000万元,当年使用了安全生产费3 000万元,其中2007年初用于添置安全防护设备为2 000万元;其余1 000万元属于费用性支出,2007年年末安全生产费结余为2 000万元。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预计净残值。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税收按照安全生产费的实际发生额允许税前列支;为简化不考虑制造费用在营业成本与存货之间的分摊,相关制造费用全额转入当期营业成本;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
1、会计处理:
① 提取安全生产费
借:利润分配——计提专项储备 5000
贷: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5000
② 支付安全生产费种费用性支出
借:管理费用等 10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0
③ 添置安全防护设备
借:固定资产 2000
贷:银行存款等 2000
④ 提取安全防护设备的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200
贷:累计折旧 200
⑤ 计提当期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3450【(15000-1000-200)*25%】
贷:应缴所得税 3450
⑥ 按照安全生产费的实际使用金额作所有者权益项下的内部结转
借:盈余公积 3000(5000-2000)
贷:利润分配 3000
2、在编制2008年报时,对上例2007年按原会计规范进行的安全生产费处理追溯调整如下:
①所有者权益项下内部结转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提取专项储备 5 000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 3 000
盈余公积——专项储备 2 000(5 000-3 000)
②固定资产折旧及长期应付款调整
借: 年初未分配利润(管理费用) 1 000
累计折旧 1 800 (2 000-200)
长期应付款 2 000[(5000-1000)-2000)]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营业成本) 4 800 (5 000-200)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最新规定: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例】某金属矿山企业属井下矿山,该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提取标准井下矿山为每吨8元,原矿产量10000吨/月。2009年6月10日,经有关部门批准,该企业购入一批需要安装用于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的安全防护设备,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00元,安装过程中支付人工费30000元,6月26日安装完成。该同类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2009年6月27日,该企业另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用12000元,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13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1)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10000×8=80000(元)。
借:制造费用 80000
贷:专项储备 80000
(2)动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12000 13000=25000(元)。
借:专项储备 25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
(3)动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4)支付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5)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130000
贷:在建工程 130000
(6)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 130000
贷:累计折旧 130000
注意执行时间及追溯调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也就是说,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发布前,高危企业按照财会函〔2008〕60号文件执行的,要按照《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追溯调整。调整时,要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属于2009年1月~5月的,先用红字冲回前期的会计处理,再按新规定处理;属于以前年度的,先冲回计提数,然后冲回计提的折旧,最后冲回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