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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全文

2022/07/1530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市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驻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组对公职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市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省、市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 第四条 建筑工地在“红色工地”等“五色工地”创建和“标杆工地”活动中起到引领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市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驻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组对公职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市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省、市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

第四条 建筑工地在“红色工地”等“五色工地”创建和“标杆工地”活动中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在市标化工地评审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市标化工地每年评审一次,择优评选。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标化工地的项目须以整体(单张施工许可证内的全部范围)申报,且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育楼、商场、单体住宅、工业厂房等;

(二)1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20000平方米以上的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

(三)工程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室外配套工程(不含景观绿化)或其他特殊工程;

(四)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

(五)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 申报市标化工地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创市标化工地计划,且在上年度7月1日至评审年度6月30日前竣工(以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书为准);

(三)已获得工程所在地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四)符合国家、省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施工现场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五)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满足工程施工使用需求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合理美观、安全可靠,治水治气、垃圾分类设施完善;

(六)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八条 申报市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在浙江省内注册或已进浙备案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申报的参建单位原则上不宜超过2个,优先考虑室内外装修、幕墙等施工单位;参建工程合同造价不少于合同总造价的20%或参建工程合同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申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标化工地: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建设过程中,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被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或不良信息认定和公布的;

(五)申报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六)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条 施工、监理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后30日内将创市标化工地计划(详见附件1)报给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参建单位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30天内将参建市标化工地计划(详见附件2)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本区域内创“市标化工地”的目标计划,并在每季度首月上旬统一汇总,将计划报市建设局。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必须在工程的基础施工、主体结顶、装饰施工的“三阶段”,及时通知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验收;参建单位至少参与一个阶段(也可单独申请一个阶段)的标准化验收。

申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工程,经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同意后,由市建设局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主体施工阶段验收,验收通过后授予“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参选牌,授牌后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验收部门在验收后填写验收记录表(详见附件2),并根据验收结果进行评分。

第十三条 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三阶段”检查验收情况,在本辖区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地中择优推荐申报市标化工地。

第十四条 申报市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施工企业

1.《湖州市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申报表》(详见附件4,一式两份); 

2.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复印件);

3.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原件);

4.工程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险证明;

5.一篇介绍施工企业创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6.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顶和安装与装饰三阶段的工程外观与有关检查分项(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市政工程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办法》的十个检查分项)安全状况的彩色效果照片及录像资料各一份(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采用U盘制作);

7.区县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主管部门或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结顶和安装与装饰三阶段有关安全检查分项的评分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8.区县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主管部门或机构关于本级安全标化工地的证明(文件形式,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9.区县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主管部门或机构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验收记录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详见附件2);

10.关于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证明(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11.施工企业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工程施工中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承诺书。

监理企业

1.一篇介绍监理企业创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措施的总结,字数不得少于1000字;

2.反映监理企业参与项目创建标化工地工作的照片;

3.区县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主管部门或机构对监理企业在基础、主体结顶和安装与装饰三阶段有关标化工地创建工作的评分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市标化工地申报评审的总体程序为:单位申报、区县三阶段检查验收、区县推荐、专家组审查、评审委员会评议投票、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社会公示、发文公布等八道程序。同时确定推荐申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项目。

第十六条 市标化工地具体评审程序为:

(一)市建设局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对各区县上报的申报工地材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审查意见;

(二)市建设局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工地进行评审,主要议程有:

1.听取审查意见汇报;

2.查看申报资料;

3.评委评议;

4.无记名投票初步确定市标化工地项目建议名单和推荐申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建议名单。

(四)评审委员会将符合要求的建议名单提交市建设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后,将名单在市建设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正式确定名单。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市标化工地的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申报资格或获奖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检查、验收、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获市标化工地的项目名单由市建设局发文通报表彰,并将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参建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载入档案。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市标化工地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对已列入市标化工地计划的工地,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或工程质量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不及时、不主动、不彻底的,要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湖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优胜标化工地评审办法〉》(湖建发〔2006〕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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