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建材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拟定并指导实施本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2. 研究拟定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安排年度城市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督促和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3. 编制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审查乡镇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区所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 负责全县各乡镇的规划编制,安排小城镇各项建设用地,配置各项基础设施,指导小城镇合理发展。审核、报批各乡镇集体和个人建设项目,实施选址定点,建设用地审批和定位放线等规划管理,负责小城镇建设执法。
5. 负责县属建设项目、城市以外各类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招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负责县属建筑企业及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初审。
6. 对全县建筑业和建筑市场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建筑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建筑经济定额管理和竣工验收。指导全县建设活动,规范建筑市场。
7. 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政府投资或非经营性项目的组织实施。
8. 负责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积累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档案资料。
9. 监督县属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工程质量监督费、图纸设计费的管理。
10. 协助、指导县属建材企业建筑产品的生产、销售,协助县属建筑建材企业的改制。
11. 指导县内公园、游乐场所管理。
12. 负责实施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检察,负责发放或吊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