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A适用范围是谈判的主要内容。由于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定义,GPA中也没有用列举方式反映政府采购内容,因此,每个成员的GPA适用范围都是通过谈判确定。这些成员在谈判中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将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进行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列入GPA附录一。附录一的设计以及相应的谈判内容,就是从谁采购、采购什么、如何采购等方面确定具体的开放项目,形成开放清单。
采购实体 通过谈判确定向成员开放的采购实体。根据GPA和谈判情况看,这些采购实体都是省级以上行使公共职能的机构。其中,中央和省级的采购实体基本上都是政府机构(含事业单位),其他采购实体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采购对象 采购实体确定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开放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具体的开放项目同样要通过谈判确定。主要做法是设置门槛价,门槛价以上的项目才对成员开放。政府级次和采购对象不同,门槛价也不一样。门槛价不是协议本身的规定,而是通过谈判确定。目前,GPA成员的门槛价基本统一,中央政府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为13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省级政府采购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为20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其他采购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为40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
采购方式 采购实体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式很多,为此协议规定,只要是采购实体以合同形式获得货物、服务、工程的行为,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无论是否有购买选择权,是否先租后买。具体采购方式都包括购买、租赁、出租、租购等方式。
对于具体采购实体和采购项目是否列入开放清单,允许有例外。GPA本身规定了一些例外领域,主要是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等项目。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谈判确定协议适用例外,包括中央采购实体、地区数量及地区采购实体、中央和地方采购实体的采购对象、采购门槛价等,都可以谈判。例如,美国联邦政府运输部不包括航空管理局,联邦采购实体开放的货物和服务门槛价为35.5万特别提款权。37个州列入了开放清单。再如,韩国省级开放的工程项目门槛价为1500万特别提款权。基本规律是,国际竞争力强的产业,开放门槛价可以降低,反之就是提高,但必须得到其他成员同意。
GPA成员的开放清单不是一成不变,可以根据GPA第24条规定,申请修改,包括从中撤出实体、调整项目等,但必须得到各成员一致同意,否则不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