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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按质论价

2022/07/1593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一条 一切商(产)品的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的制订与调整,都必须认真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 1、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必须按规定的等级、规格和价格执行,不得压等压价,提等提价。 2、各种商(产)品和非商品收费,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做到质价相称。擅自降低质量的,按变相涨价处理。 3、鲜活商品要分等论价,不准提等提价销售。 4、各种主、副食品必须按上级部门规定的投料、出品率、质量标准执行,严禁偷

第十一条 一切商(产)品的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的制订与调整,都必须认真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

1、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必须按规定的等级、规格和价格执行,不得压等压价,提等提价。

2、各种商(产)品和非商品收费,必须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做到质价相称。擅自降低质量的,按变相涨价处理。

3、鲜活商品要分等论价,不准提等提价销售。

4、各种主、副食品必须按上级部门规定的投料、出品率、质量标准执行,严禁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降低质量。

第十二条 各企业要经常检查度量衡器,保证准确无误,做到秤平、提满、尺码足。带包装的产品要保证足斤足两,严禁把包装物顶重量当商品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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