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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第八章 附则

2022/07/1510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如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如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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