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职业技能培训
2.1 培训期限
2.1.1 初级工:累计不少于500标准学时;
2.1.2 中级工:在取得初级职业资格的基础上累计不少于400标准学时;
2.1.3 高级工:在取得中级职业资格的基础上累计不少于400标准学时;
2.1.4 技师:在取得高级职业资格的基础上累计不少于500标准学时;
2.1.5 高级技师:在取得技师职业资格的基础上累计不少于350标准学时。
2.2 培训教师资格
2.2.1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师可担任初、中级工培训教师;
2.2.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可担任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训教师。
2.3 培训场地设备
2.3.1 具备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培训的教室和教学设备;
2.3.2 具有基本技能训练的实习场所及实际操作训练设备;
2.3.3 本厂生产现场实际设备。
2.4 培训项目
2.4.1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达到《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对本职业的知识和技能。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