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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标准时间带确定

2022/07/15244 作者:佚名
导读:日照有效时间带是指在日照标准日全天日照的可照时间中符合有效条件的时间段。这个有效条件主要指太阳照射的“量”和“质”。 太阳照射的“量”是以日照时间来衡量的,日照时数越多所得到的太阳辐射能量就越多。太阳照射的“质”主要指太阳辐射强度,一天当中正午太阳高度角最大,太阳直接辐射最强,紫外线杀菌力也最强;而接近早晨及傍晚的太阳高度角最低,太阳直接辐射最弱,紫外线能量很少,阳光的强度无法满足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日照有效时间带是指在日照标准日全天日照的可照时间中符合有效条件的时间段。这个有效条件主要指太阳照射的“量”和“质”。 太阳照射的“量”是以日照时间来衡量的,日照时数越多所得到的太阳辐射能量就越多。太阳照射的“质”主要指太阳辐射强度,一天当中正午太阳高度角最大,太阳直接辐射最强,紫外线杀菌力也最强;而接近早晨及傍晚的太阳高度角最低,太阳直接辐射最弱,紫外线能量很少,阳光的强度无法满足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因此需要确定一个有效的日照时间段。在编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前,我国过去常以冬至日的9时至15时共6 h为有效日照时间带。随着日照标准由冬至日一个档次改为冬至日和大寒日两个档次,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相应作了调整,确定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的,有效日照时间为9时至15时;以大寒日为标准日的,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从阳光质量看,北京地区的实验表明,大寒日上午8时的阳光紫外线已具有一定的杀菌作用,又从北京市1984年、1985年两年拍摄的日影效果看,大寒日上午8时的阳光强度与冬至日上午9时的阳光强度相接近,已具有良好的日照效果。

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也都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国的有效日照时间带,一般均与日照标准日相对应,而不是一个统一的常数。如前苏联南部地区以雨水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7时至17时(10 h),日本的北海道采用9时至15时,而日本其他地区则为8时至16时。

日照有效时间还与建筑朝向以及太阳入射角度密切相关。同样是9时至l5时,在不受其他建筑遮挡的情况下,对于正南向建筑来说,日照有效时间是6 h;对于正东或正西向建筑而言,由于自身遮挡,有效时间最多3 h(即9时至12时或12时至15时),实际上有的时段(如中午12时前后1 h),由于太阳入射角太大,与建筑接近平行,能照射到室内的真正有效时间几乎没有,因此东、西向建筑有效时间不是3h,而是不足2 h甚至更少。可见对不同朝向建筑,真正日照有效时间是不同的,随着建筑朝向角度的变化,其有效时间也在变化。因此,不同朝向建筑应该有不同的有效时间带,这一点,标准本身未加以考虑,有待进一步补充。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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