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强化标后监管,规范履约行为
(一)各行政监管部门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的监管主体,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招标人擅自改变招标投标文件实质内容、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及规模、高估冒算工程概算预算、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故意刁难中标单位、违反程序和进度拨付工程款以及中标单位挂靠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违反质量安全规定、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民工工资等行为。
(二)大力推进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将标后监管成果运用到诚信体系建设中,全面推行将诚信信息情况纳入招标投标环节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