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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修改的决定

2022/07/15186 作者:佚名
导读: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六、对《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六、对《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开工建设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一)、(二)、(三)项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水工程及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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