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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2/07/15139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委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收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农委的审议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同意按本次会议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会议表决。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水库、水电站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编制调度规程、年度调度运用计划、安全管理专项应急预案、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水库、水电站的调度应当保障防洪安全,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2.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的“运行”。  4.《条例》的施行日期明确为“2016年5月1日”。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条文序号做了相应调整。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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