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贵州省经,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济社会加速发展,依法行政步伐快速推进的形势下,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会可持续发展而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由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制定的指导思想、立法背景及意义
(一)指导思想
《条例》以《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为依据,立足贵州实际,注重与相关法规的衔接,既着眼于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又放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其指导思想是对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利用等进行规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水利支撑。
(二)立法背景及意义
截至2014年,全省共建成各类水利工程95.4万余处,为全省工农业生产及经济建设起到了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我省于1996年出台的《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对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对全省贯彻实施《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我省在贯彻执行《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水利工程保障能力及服务功能不强,不足以满足工业和城市用水以及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二是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不足,资金使用效率不高,需要推进规范化管理;三是《条例》出台了18年,其中不少内容已不适应当前需要,存在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不明确等法律真空。“十三五”时期要基本解决我省工程性缺水问题,必将开展大规模的水利建设,还将建成大量的大、中、小、微型水利工程。要确保这些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到,需要从法律的层面提供保障。因此,结合我省实际,采取立新废旧的形式,制定出台《条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如何理解和贯彻落实《条例》
一是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理解其立法目的及重要作用,积极宣传和贯彻《条例》,使社会各界广泛形成遵守、执行《条例》的良好氛围。
二是要结合《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准确理解《条例》内容,推动各项规定贯彻落实。
三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条例》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相关制度,《条例》涉及的相关政府部门要各尽其职,统筹实施。
四是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或经营者要深刻学习、知晓《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内容,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努力提升水利工程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第一至第五条)主要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在水利工程管理中的职责。
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二是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三是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1]1号)的要求,《条例》第三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按照工程规模和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农业、交通、环保等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其主管部门确定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有者负责管理,或者采取拍卖、租赁、承包、委托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关于对社会如何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问题,《条例》第四条明确,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持有或者经营管理小型水利工程,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部分(第六条至第十一条)主要规定了水利工程产权、管理体制、运行维护及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大修理、更新改造等的经费来源、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运行管理、注册登记、安全鉴定、降级与报废等。
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是推进水利工程体系建设,保护水源和水域,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消除水害,增加水利效益的有效手段。长期以来,众多水利工程管护主体不明确、管护责任难以落实、管护经费没有保障,究其原因,根本在于产权不明晰。因此,《条例》第六条规定水利工程应当明晰产权,有关行政部门对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确权登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相关权属证书。为明晰投资主体、费用承担者,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条例》第七条分别对国有和非国有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作了规定。同时,针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经费和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大修理、更新改造等费用不明确问题,《条例》第八条规定了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资金渠道。另外,对政府、主管部门、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在水利工程的工程安全及公共安全管理中的责任问题,《条例》第九条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强化了对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责任,细化了水利工程运行的检查、观测制度。
第三部分(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及管理范围的划定、划定标准、保护和管理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工程设施的保护、以及堤顶、坝顶或水闸工作桥兼做交通道路等。
针对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划定的程序和主体不明确问题,《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要求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划定,并对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作出规定。针对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侵占问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界桩、界碑、标识,不得在水利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和接线。为了保证堤坝、水库大坝、水闸工作桥的安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设置禁行标志,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对确需利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兼做道路的,相应地进行了特殊的规定。
第四部分(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水利工程的产权流转、水量分配、调度运用及防汛抗旱、水价及收费等水利工程利用的相关内容。
合理利用好水利工程,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为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依法流转,提高小型水利存量资产利用效益,《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可以依法拍卖、转让、租赁、承包。针对我省工程性缺水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矛盾较为突出问题,《条例》第二十三条强化了供水调度原则、节约用水、调度规程的制定,规定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水量分配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和生态用水;此外,还对水库、水电站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编制调度规程、年度调度运用计划、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以及水库、水电站的调度应当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保障防洪安全等作了规定。节约用水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节约用水、计划用水进行规定,并明确利用水利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供水和计量收费,超定额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条例》第二十五条还明确水管单位可以利用资源开展旅游、发电等经营活动,并对工程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他经营开发利用提出要求。
第五部分(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主要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格水利行政执法,确保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依法进行。针对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在各种工程建设过程中被随意侵占、破坏,保护标志被任意损坏等行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等处罚措施外,还规定了相应金额的罚款。此外,对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禁止性行为的,《条例》根据危害水利工程的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体现了法律责任的公平性和适应性。为加强自身建设,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