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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数据互用

2022/07/15399 作者:佚名
导读: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一般规定 5.1.1 模型应满足建设工程全生命期协同工作的需要,支持各个阶段、各项任务和各相关方获取、更新、管理信息。 5.1.2 模型交付应包含模型所有权的状态,模型的创建者、审核者与更新者,模型创建、审核和更新的时间,以及所使用的软件及版本。 5.1.3 建设工程各相关方之间模型数据互用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无相关标准时,应商定模型数据互用协议,明确互用数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一般规定

5.1.1 模型应满足建设工程全生命期协同工作的需要,支持各个阶段、各项任务和各相关方获取、更新、管理信息。

5.1.2 模型交付应包含模型所有权的状态,模型的创建者、审核者与更新者,模型创建、审核和更新的时间,以及所使用的软件及版本。

5.1.3 建设工程各相关方之间模型数据互用协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无相关标准时,应商定模型数据互用协议,明确互用数据的内容、格式和验收条件。

5.1.4 建设工程全生命期各个阶段、各项任务的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标准应明确模型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交付与交换

5.2.1 数据交付与交换前,应进行正确性、协调性和一致性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数据经过审核、清理;

2 数据是经过确认的版本;

3 数据内容、格式符合数据互用标准或数据互用协议。

5.2.2 互用数据的内容应根据专业或任务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含任务承担方接收的模型数据;

2 应包含任务承担方交付的模型数据。

5.2.3 互用数据的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互用数据宜采用相同格式或兼容格式;

2 互用数据的格式转换应保证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5.2.4 接收方在使用互用数据前,应进行核对和确认。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编码与存储

5.3.1 模型数据应根据模型创建、使用和管理的需要进行分类和编码。分类和编码应满足数据互用的要求,并应符合建筑信息模型数据分类和编码标准的规定。

5.3.2 模型数据应根据模型创建、使用和管理的要求,按建筑信息模型存储标准进行存储。

5.3.3 模型数据的存储应满足数据安全的要求。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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