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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模型应用

2022/07/15321 作者:佚名
导读: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一般规定 6.1.1 建设工程全生命期内,应根据各个阶段、各项任务的需要创建、使用和管理模型,并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条件,选择合适的模型应用方式。 6.1.2 模型应用前,宜对建设工程各个阶段、各专业或任务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和优化。 6.1.3 模型创建和使用应利用前一阶段或前置任务的模型数据,交付后续阶段或后置任务创建模型所需要的相关数据,且应满足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6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一般规定

6.1.1 建设工程全生命期内,应根据各个阶段、各项任务的需要创建、使用和管理模型,并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条件,选择合适的模型应用方式。

6.1.2 模型应用前,宜对建设工程各个阶段、各专业或任务的工作流程进行调整和优化。

6.1.3 模型创建和使用应利用前一阶段或前置任务的模型数据,交付后续阶段或后置任务创建模型所需要的相关数据,且应满足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6.1.4 建设工程全生命期内,相关方应建立实现协同工作、数据共享的支撑环境和条件。

6.1.5 模型的创建和使用应具有完善的数据存储与维护机制。

6.1.6 模型交付应满足各相关方合约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1.7 交付的模型、图纸、文档等相互之间应保持一致,并及时保存。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BIM软件

6.2.1 BIM软件应具有相应的专业功能和数据互用功能。

6.2.2 BIM软件的专业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专业或任务要求;

2 应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 宜支持专业功能定制开发。

6.2.3 BIM软件的数据互用功能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 应支持开放的数据交换标准;

2 应实现与相关软件的数据交换;

3 应支持数据互用功能定制开发。

6.2.4 BIM软件在工程应用前,宜对其专业功能和数据互用功能进行测试。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模型创建

6.3.1 模型创建前,应根据建设工程不同阶段、专业、任务的需要,对模型及子模型的种类和数量进行总体规划。

6.3.2 模型可采用集成方式创建,也可采用分散方式按专业或任务创建。

6.3.3 各相关方应根据任务需求建立统一的模型创建流程、坐标系及度量单位、信息分类和命名等模型创建和管理规则。

6.3.4 不同类型或内容的模型创建宜采用数据格式相同或兼容的软件。当采用数据格式不兼容的软件时,应能通过数据转换标准或工具实现数据互用。

6.3.5 采用不同方式创建的模型之间应具有协调一致性。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模型使用

6.4.1 模型的创建和使用宜与完成相关专业工作或任务同步进行。

6.4.2 模型使用过程中,模型数据交换和更新可采用下列方式:

1 按单个或多个任务的需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

2 完成一项任务的过程中,模型数据交换一次或多次完成;

3 从已形成的模型中提取满足任务需求的相关数据形成子模型,并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完善;

4 利用子模型完成任务,必要时使用完成任务生成的数据更新模型。

6.4.3 对不同类型或内容的模型数据,宜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

6.4.4 模型创建和使用过程中,应确定相关方各参与人员的管理权限,并应针对更新进行版本控制。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组织实施

6.5.1 企业应结合自身发展和信息化战略确立模型应用的目标、重点和措施。

6.5.2 企业在模型应用过程中,宜将BIM软件与相关管理系统相结合实施。

6.5.3 企业应建立支持建设工程数据共享、协同工作的环境和条件,并结合建设工程相关方职责确定权限控制、版本控制及一致性控制机制。

6.5.4 企业应按建设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实施策略。实施策略宜包含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工作范围和进度,模型应用的深度和范围;

2 为所有子模型数据定义统一的通用坐标系;

3 建设工程应采用的数据标准及可能未遵循标准时的变通方式;

4 完成任务拟使用的软件及软件之间数据互用性问题的解决方案;

5 完成任务时执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检查要求;

6 模型应用的负责人和核心协作团队及各方职责;

7 模型应用交付成果及交付格式;

8 各模型数据的责任人;

9 图纸和模型数据的一致性审核、确认流程;

10 模型数据交换方式及交换的频率和形式;

11 建设工程各相关方共同进行模型会审的日期。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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