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适合地区区情的住房管理办法,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各类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管理秩序的责任。拟定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及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
(五)监督管理地区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战略部署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建筑市场准入,负责地区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地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六)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地区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七)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报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地区村镇建设的责任。加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改善农牧民住房条件和抗震防灾能力。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村庄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地区重点(示范)镇的建设。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地区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十一)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对地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城乡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的发展规划、措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指导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十三)拟定并实施地区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地区建设行业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和技能鉴定。
(十四)承办地区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