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在本市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列入国家下达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基本农田、蔬菜基地、自然保护区用地应严格保护,无法避让而必须出让其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事先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征用林地应事先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计划、城建、房地产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拟定出让地块招标、拍卖方案,其方案内容应包括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建设要求、底价等,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