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提请审议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议案作以下说明:
《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6年5月25日由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1996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的出台推进了市场配置资源的进程,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同时规范了有形市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维护了土地市场的秩序,为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土地出让方面的法律制度及政策不断完善,特别是物权法实施后,国土资源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重新修改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使得《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客观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具有滞后性,而且有些规定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存在冲突。目前,我市土地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主要执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章及相应规定,《办法》实际上已不再适用。
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建农资环保工作委员会对《办法》开展了立法后评估,根据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立法计划将《办法》列为拟废止的项目。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废止《办法》的意见,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决定(草案)》,并经2009年3月27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以上说明,请与《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波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办法〉的决定(草案)》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