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说明

2022/07/15138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于2000年4月22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承包人在承包工程时,必须从本企业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经理,组建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经理部。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名单应当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于2000年4月22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承包人在承包工程时,必须从本企业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经理,组建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经理部。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名单应当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个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根据2002年9月25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关于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取消省级设定事项中涉及地方性法规的19项审批事项的意见(苏审改办函[2003]1号)第18159项的要求,拟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名单备案。

经与省建设厅协商一致,将原条文修改为:“施工承包人在承包工程时,必须组建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经理部。一个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国家规定项目经理改由注册建造师代替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发包人或者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将合同草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一致。建设工程合同和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或者委托人应当将合同分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可以使用国家和省发布的示范文本。”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2002]24号)第223、240、241项和省政府198号令的要求,取消施工合同草案审查和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备案。经与省建设厅协商一致,将原条文第一款删除,并将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应当将合同分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备案。合同可以使用国家和省发布的示范文本。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价方法为依据,按照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和类别,依据定额规定的消耗量和相应的取费标准计算,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根据苏审改办函[2003]1号第18105项的要求,拟取消建设工程类别核定。经与省建设厅协商一致,将原条文修改为:“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价方法为依据,根据定额规定的消耗量和相应的取费标准计算,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