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二条 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属地责任及全面领导。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煤矿负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市直煤炭企业对所属煤矿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煤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区煤管局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生产和建设煤矿技术红线管理和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监管和打击人背井、简单机械井、关闭死灰复燃等非法矿井。
第三条 生产和建设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追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政府的责任;生产、建设煤矿以外的停产、关闭煤矿和私挖盗采引发事故的,追究属地县(市)、区政府和公安部门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市煤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县(市)、区煤管局和自然资源局、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技术红线管理工作,明确生产和建设煤矿技术红线管理机构、责任人及工作职责,确保生产和建设煤矿技术红线管理工作起到规范煤矿生产建设,防止煤矿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和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作用。
第五条 生产和建设煤矿必须制定年度采掘和施工建设计划,市直煤炭企业审批所属煤矿的年度计划;县(市)、区管辖范围内煤矿,由县(市)、区煤管局负责指导制定计划,各煤矿可聘请专家进行审核。
第六条 生产和建设煤矿实行红线管理,生产和建设煤矿的通风系统、提升运输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及安全避险系统“六大系统”所经路线划入红线范围,煤矿采掘及建设施工作业活动必须在红线内开展,与本年度生产建设无关区域不得划入红线范围。
第七条 生产和建设煤矿要以井上、井下对照图和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绘制红线管理图,比例1:2000。采掘区域局部红线管理图用各煤层分层图标注红线范围;生产和建设煤矿矿井红线管理图、采掘区域局部红线管理图、建设区域局部红线管理图在标注红线范围后,要沿红线范围逐一标注拐点坐标。
第八条 生产煤矿要将年度采掘计划附在矿井红线管理图上,并在矿井红线管理图上用黑色粗框和红色粗字标注批准开采煤层矿界范围及可采储量;同时将年度采掘计划按接续关系,以月份为单位标注到煤层分层图采掘区域局部红线管理图上;建设煤矿将施工建设进度计划按接续关系以月份为单位标注到建设区域局部红线管理图上。
第九条 生产和建设煤矿要采取物探、钻探等多种技术手段查清红线范围内隐蔽致灾因素情况,形成隐患防范技术报告,并对设定的红线范围内进行地面物探,形成物探报告,将物探结果填写在红线管理图上。同时进行周边矿井调查,实现红线范围内水文、老空、积水、积气等地质情况透明化。水文地质情况不透明区域不得划入技术红线范围。
第十条 矿井红线管理图要体现矿井概况,红线范围拐点坐标,红线范围内构造、水文、积水、积气情况说明,物探、钻探情况说明,周边矿井调查情况说明等内容。标注村庄、公路、河流、构造分布、废弃井筒、巷道、采空区、异常区域、毗邻煤矿矿界、防治水三区(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和三线(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和建设煤矿对红线范围以外的巷道必须永久密闭,统一编号,建立密闭管理台账,其标准按照《黑龙江煤矿安监局、黑龙江省煤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煤矿井下密闭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煤安监联〔2020〕6号)执行,并标注在矿井红线管理图、采掘区域局部红线管理图和建设区域局部红线管理图上。
第十二条 生产和建设煤矿的矿井红线管理图、采掘区域局部红线管理图和建设区域局部红线管理图绘制完毕后,市直煤炭企业审批所属煤矿;县(市)、区管辖范围内煤矿,由县(市)、区煤管局指导,各煤矿可聘请专家进行审核。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对煤矿提报的红线管理图标定红线范围是否在依法取得批准矿区范围内,核对后在红线管理图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生产和建设煤矿红线管理图经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签署意见后,市直煤炭企业所属煤矿报企业进行审核;县(市)、区管辖范围内煤矿报县(市)、区煤管局审核。县(市)区煤管局、市直煤炭企业要在核对煤矿设定的红线范围、红线范围内的物探结果(井下物探结果由煤矿提供、地面物探结果待省批复保留矿井后在2020年年底前由资质部门提供)、密闭及相关资料基础上,组织监管人员到现场核实,确保煤矿提供的图纸、资料真实,红线范围合理、准确。审查合格后予以批复,并在红线管理图上签署审核意见、签字、盖章,报市煤管局备案。
第十四条 生产和建设煤矿接到备案通知后,必须及时将煤矿技术红线管理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备案的矿井红线管理图、采掘区域局部红线管理图和建设区域局部红线管理图制作成图板,在煤矿地面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生产和建设煤矿不制定矿井红线管理图、采掘区域局部红线管理图和建设区域局部红线管理图,或虽有图纸但未经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核对、县(市)区煤管局审核、市煤管局备案的,该煤矿不得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或施工建设。
第十六条 生产和建设煤矿红线范围因采掘和施工建设计划调整或局部变更的,市直煤炭企业所属煤矿由企业进行审核;县(市)、区管辖范围内煤矿报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和煤管局审核,完成后将变更后资料报市煤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煤矿竣工转产前或煤矿开采设计有重大变动,变更红线范围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核、备案程序。
第十八条 生产和建设煤矿必须严格遵守红线管理规定,县(市)区煤管局、市直煤炭企业负责严格监管生产和建设煤矿执行红线管理规定,严禁煤矿在批准的红线范围外从事任何采掘及施工建设作业活动。市煤管局负责不定期抽查检查生产和建设煤矿执行红线管理规定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不定期抽查检查生产和建设煤矿是否存在越界开采情况。
第十九条 市煤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区煤管局和自然资源局必须对所辖煤矿挂牌监督。市、县(市)区煤管局挂牌监督煤矿超出红线范围生产建设、按备案采掘作业计划生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挂牌监督煤矿越界开采;公安部门负责按照生产和建设煤矿红线范围内批准的采掘工作面数量审批火工品。
第二十条 对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超出红线范围从事采掘、施工建设作业活动的煤矿企业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生产和建设煤矿,按照《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印发煤矿分类实施细则的通知》(黑煤安监联发〔2019〕3号)要求,评定A、B、C、D等级,实施差异化和有针对性监管。对A类矿井,市煤管局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县(市)、区煤管局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B类矿井,市煤管局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县(市)、区煤管局每月至少检查1次;对C类矿井,市煤管局每月至少检查1次,县(市)、区煤管局每旬至少检查1次;对D类矿井,市、县(市)区煤管局不定期巡回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鸡西市地方煤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内容与国家、省级文件相抵触时,按照国家、省级文件执行;与我市已下发文件相抵触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