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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重庆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通知三、监督管理

2022/07/15159 作者:佚名
导读: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机构在征收费用时,必须持有同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 凡应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按日加收滞纳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绝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机构在征收费用时,必须持有同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

凡应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按日加收滞纳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绝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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