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机构在征收费用时,必须持有同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
凡应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按日加收滞纳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拒绝缴纳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