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全文
河北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邯郸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函》(冀水财[2008]29号)收悉,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4号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66号)和《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省政府第175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经研究决定:邯郸市水利工程供工业消耗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0.67元调整为0.85元(含省水土流失防治资金0.01元),工程产权分界点计量,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此通知自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