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对《海南省工程建设监理条例(草案审查修改稿)》(以下简称审查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审查修改稿基本可行,经过修改后可交付本次大会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工委、法规室对委员们的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现将修改意见汇报如下:
一、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在审查修改稿第三条第五项中增加“中外合作”几个字。(草案新修改稿第三条第(五)项)
二、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审查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草案新修改稿第四条)
三、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在审查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加上“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另外,删去第二款。(草案新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四、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监理费的收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另外,增加一句:“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审查新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五、有些委员提出,审查修改稿第五章“罚则”中,除了行政处罚外,还有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建议将第五章“罚则”改为“法律责任”。
六、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处罚的最高限额由20000元改为30000元。(草案新修改稿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
七、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审查修改稿第三十九条分解并调整、合并:
(一)原第(一)项内容调整为第三十七条,其内容修改为:“……承领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三年内不予注册,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原第(二)、(四)项合并为第三十八条,罚款统一为“2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下”;
(三)原第(三)项调整为第三十九条,其内容修改为:“监理工程师在……徇私舞弊的,吊扣岗位证书6个月;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吊销岗位证书;……”。
此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法工委、法规室对审查修改稿一些条款还作了结构上的调整和文字修改。
以上意见和草案新修改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