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是结合本地区房屋建筑工程实际情况,对质量通病进行有效控制的技术措施,本规定相关技术措施(附件1)涉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以及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燃气管道、防渗漏等通病防治专篇。
第四条 工程在设计、施工和监理等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规定;若存在更高标准规定时,应按照更高标准执行。
第二章 相关责任主体职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牵头通病防治的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通病防治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和开工前分别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下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任务书》(附件2)、《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任务书》(附件3)。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论证由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批准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并经监理单位审查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后报送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在施工过程中督促落实。
在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投诉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查明原因并负责妥善解决质量问题或纠纷。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任务书》,优化设计深度和可靠度,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应进行细化设计,用节点构造详图予以明确。
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总结报告》(附件4),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时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设计单位应参与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的论证。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应结合《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总结报告》,加强对与通病防治有关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的审查,深度、可靠度不够或构造详图不明确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根据《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任务书》认真编制《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方案应根据工程实际覆盖本规定相关分部及专篇。
施工单位应参与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论证,根据论证意见及时修改完善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和建设单位批准。
施工单位应根据批准后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对分包单位、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实施中严格执行样板先行和举牌验收制度,即样板未经验收通过不得展开大面积施工;方案涉及的样板验收、隐蔽工程和工序检验应留存验收人员现场举牌验收的影像资料,举牌内容应包括工程部位、工序名称、验收人员姓名、检查结论等。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总结质量通病防治实施情况并完成《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总结报告》(附件5),由监理单位签署评估意见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参与论证并审查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对通病防治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实施细则》。
对方案涉及的部位或工序,监理单位须加强旁站和巡视,并认真做好样板、隐蔽工程和工序检验的质量验收工作。
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总结报告》签署评估意见。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体系应满足相关要求。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具有唯一性标识。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加强对见证取样、送检程序、规范检测、样品处置等的管理。
第三章 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重点监督内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和《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论证进行监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日常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对相关责任主体是否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留存举牌验收影像资料,是否严格完成《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总结报告》等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编制完善相关技术措施的图集、图例,有效提升本规定的实际应用。
第十四条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严格督促建设各方主体落实本规定要求,对落实不认真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停工、通报、不良信息认定等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对在通病防治工作中履职不到位的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规定〉的通知》(湖建发〔2011〕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通病防治技术措施
2.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任务书
3.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任务书
4.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总结报告
5.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