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研究提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住房保障处。
拟订全省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承办中央、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
(四)城乡规划处。
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承担全省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全省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全省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建议;组织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六)建筑监管处。
拟订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核准建设工程检测单位资质;负责核发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认定全省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七)城市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八)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示范镇的建设。
(九)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组织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编制全省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
(十)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十一)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计划财务审计处。
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全省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承担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