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跟踪管理、服务,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帮助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八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按照《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实行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制度。
(一)省、州(市)、县(市、区)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均须进行建设项目档案登记;
(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登记工作;
(三)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应当按照要求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及之后每个年度向省档案局上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件1)。
第九条 项目档案检查工作:
(一)项目建设期间,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级管理权限内的项目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加强对项目档案工作的同步监督管理;
(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同级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共同组织不定期的检查,重点检查在建项目档案同步管理和过程控制情况、已通过档案验收的项目档案整改落实情况、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是否通过档案验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