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省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或由省档案局委托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州(市)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二)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由同级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三)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管理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四)省档案局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应当组织预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省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省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
(二)州(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
(三)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
(四)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当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专业项目应当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