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当符合《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电子文件管理的规范、标准。
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达到设计能力;
(三)编制了项目全套竣工图;
(四)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五)基本完成了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依照有关要求进行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