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档案移交的意见;
(四)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报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项目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