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顺利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建设于地下或地上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信息网络、交通信号和路灯等市政公用管线及其辅助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冶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线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是我市管线工程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线工程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安全和市容景观要求。在城市中心区,各类管线原则上均应入地规范敷设,未经市规划建设局批准,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临时线路除外)。对现有的架空管线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入地。
新建或改建市政基础设施时,管线工程应与城市道路工程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调布局,同步施工。对未参与同步施工的管线建设单位,从道路竣工验收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挖掘道路及申请在该路敷设布线,若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各管线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管线专业系统专项规划,经市规划建设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将下一年度管线建设计划在当年年底前报送市规划建设局,市规划建设局结合下年度的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计划进行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因特殊情况临时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必须及时向市规划建设局报送申请和项目计划,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管线工程建设必须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内进行,并符合道路管线综合规划要求;管线敷设应与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
第九条 管线位置按下列原则规划安排:
(一)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东、以南,主要安排污水管、给水管、电力排管和电力电缆;
(二)在规划道路的中心线以西、以北,主要安排雨水管、燃气管、信息导管和信息线缆;
(三)在绿地下敷设供水管、污水干管等特种管线;
(四)在绿地上架设35千伏以上(含35千伏)输电线路;
(五)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对应管线位置,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在规划上交叉时,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五)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六)新建管线避让现有管线。
第十一条 架空设置的电力线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两侧架设,尽量避免跨越城市道路,路幅≥20米的城市道路应入地穿越。
架空线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不增设杆塔。
第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安全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桥梁、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须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因受现状条件限制,管线工程建设确实无法按照本规定要求执行的,应报请市规划建设局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线单位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进行管线工程建设,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不改变原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二)利用原有架空线杆塔架设不升压且在35千伏以下的输电线路;
(三)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
第十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管线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二)管线工程设计说明;
(三)具有规定技术参数的管线工程平面设计图;
(四)地下管线纵、横断面施工设计图及附属设备图;
(五)交叉口施工设计图;
(六)架空线路竖向施工设计图、杆型、基础图及附属设备图;
(七)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提供有关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书面意见;
(八)属地下管线建设的,提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地下管线跟踪测量的协议。
第十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管线工程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送变更设计图纸,并经市规划建设局批准。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经市规划建设局重新核准,并将更改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之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违反本条规定强行施工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均由管线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管线涉及迁移其他管线时,有关管线单位应积极配合,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管线工程抢修、抢险,管位、管径、埋深等有变化的,管线建设单位可先行实施,但必须及时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市规划建设局批准的管线工程建设,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定线,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并依据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和本市统一坐标、高程系统等规划测绘技术规程进行施工跟踪测量,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向市规划建设局申请放线和验线,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三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平整、清理施工现场,按时恢复原状,并及时向市规划建设局申请规划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在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的6个月内,及时向市规划建设局报送管线工程竣工图(纸质图和电子图),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十八、二十、二十三条,不按规定建设、不及时报送竣工图和档案等行为,市规划建设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建设局应加强对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的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规划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