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经营方式,由中标人(创冠环保(国际)有限公司)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惠安县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创冠环保(惠安)有限公司),由招标人(惠安县规划建设局)授予该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27年(含建设期2年),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和维护,项目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中的约定获得政府支付的垃圾处理服务费。项目公司将垃圾焚烧发电产生的电力按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电价售予供电部门。项目公司在为期27年的特许经营期期满时,将设施完备、工艺运行良好的、垃圾处理能力和环保排放指标达到本招标要求的垃圾焚烧发电厂无偿移交给惠安县规划建设局或其指定单位或其法定承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