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15日福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0日福建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关于修订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正,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批准;根据2000年12月28日福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2001年5月30日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2001年6月21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